8月1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并开始施行公积金提取、归集和贷款业务方面的新细则,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及改善住房的支持力度。
《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装配式建筑新建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在公积金提取业务方面,《细则》明确,缴存人在异地工作或在本地工作但通勤距离较远等情况,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自今天起开始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详细内容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平台、新疆住房公积金公众号,或通过线下柜台窗口、12329热线咨询了解。
《实施细则》调整后有五大亮点
一、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为支持广大“新市民新青年”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租房压力,优化办事流程,如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需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
二、全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提取人仅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每月使用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解决了疆内职工跨中心贷款无法每月使用公积金账户对冲还贷的问题。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继承人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账户余额由之前的小于2000元,提升为小于5万元的,无需公证,可一次性提取。继承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即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零资料办理,系统自动验证账户信息,业务办理更加方便快捷。
五、完善缴存职工查询个人缴存信息方式,由传统单一的线下柜台窗口方式延伸到线上新疆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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