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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买卖 看清合同违约金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7-10 12:22:53

在乌鲁木齐买房,在签订买房合同时,关于违约金应该有哪些注意的地方,来和小编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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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违约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三种类型。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买方仅仅支付了定金,签订了定金协议,卖方拒绝进一步签订买卖合同的话,那么买方能追究卖方的责任往往就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履约定金)等。在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卖方为购房支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转化为

履约定金或者购房款。

但是,在房价的情况下,双倍返还定金根本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因为买方再去寻找同等条件的房产价格就完全不一样了,其高出的价格远远超于定金金额。所以,从法理角度来讲,如果定金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中相应的权利义务等细节问题,买方实际上还可以尝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当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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