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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用地需求日益增长,现行的征地制度矛盾愈发凸显,主要体现在征地范围不明确、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不合理等三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设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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